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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4章 最后的辩护(1 / 2)

第104章 最后的辩护

“对原审被告人时浩的讯问结束,现在合议庭将逐一展示本案中尚存争议的部分,辩护人可以发表辩护意见。”

去而复返之后,审判长没有一句废话,直接宣布进入下一个环节:

“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,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有两种必备要件,第一是在客观上使用了威胁或要挟的方法,第二是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。

根据原审公诉人的指控,认为时浩在与优恩公司的和解协议达成并履行后,仍向其索要巨额赔偿,结合其之前接受媒体采访的举动,认为时浩对优恩公司实施了具有刑法意义的要挟行为,辩护人可针对这项指控发表辩护意见。”

在场的目光都集中在任真身上,所有人都知道,他的发言对于这个案件的重量。

几位法官前期查看完案卷材料后,一致认为,如果没有这个叫任真的律师,时浩这个案件,大概率是不会走到现在这一步的。

无论是同时向法院公诉院提出再审申请的双管齐下,还是在庭审时对案件细节的层层剖析,都彰显了他作为一个律师不俗的专业能力。

但那终究只是在纸面上看到的,现在坐在同一个屋子里,几位法官更是好奇,在这个案件的最后阶段,这位任律师会给出什么样的辩护意见。

“首先原审公诉人认为,时浩接受媒体采访的行为是变相在给优恩公司施加压力,但刚才时浩已经解释过原因,接受采访与之前的和解协议内容并不冲突,因此这样的揣测纯属无中生有!

其次,关于时浩向优恩公司索赔两百万的事实,辩护人认为绝对不可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要挟行为。”

任真停顿了几秒:“所谓使用要挟或是威胁的方法获取非法财物的行为,必须是行为人自己主观上的故意,相对应的,‘被威胁或要挟’的被害人,面对‘威胁或是要挟’时,也必然是违背自己意愿的。

但是结合本案来看,时浩写下两百万的索赔要求并非其本意,而优恩公司更没有对索赔要求有任何不情愿的表现。

甚至结合优恩公司相关人员主动提出赔偿的情况,优恩甚至对于时浩的索赔是求之不得的。

因此,优恩公司并不是敲诈勒索的对象,因为敲诈勒索的行为自始就不存在!”

这个中逻辑其实说简单也简单,一方面时浩接受采访跟后边索赔没关系,另一方面,你要是说时浩要挟,那也是优恩自己送上门来求着时浩要挟的,这能是敲诈勒索吗?

不能吧!

本来应该是一个主动要,一个被动给,现在变成一个主动给,一个被动要。

完全反过来了。

到底是怎么回事,不是已经很清楚了吗?

“原审被告在索赔协议中虚构事实,借此向优恩公司索赔,原审公诉人由此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,辩护人可以发表辩护意见。”

任真的辩护简洁明了,没有任何拖沓和模棱两可的地方,三位法官只是对视一眼,甚至没有交流,就直接开始下一个问题。

“首先,关于时浩在索赔协议中虚构其家人对之前赔偿不满的事实,这个情况确实存在,但写下这份索赔协议的情境,时浩刚才已经解释过,辩护人在这里就不再赘述。

但还是同样的,就算时浩写下的内容属于虚构的事实,但那也是优恩公司相关人员主动要求其写下的。

同样一个虚构事实的行为,有了这样一个前提,就会进入完全不同的领域。”

听任真说到这里,胡书阁等人已经开始翻找手中的材料。

不同于上次开庭,他们对任真的辩护思路早已有大致了解,知道任真马上就要说到民事领域了。

“结合20xx年6月29日当天的情况,优恩公司约见时浩,显然属于以‘民事谈判’的方式与其见面,而其主动提出给时浩两百万赔偿的行为,属于民法上的要约。

基于意思自治原则,虽然时浩家人不满的事实是假,但这部分虚假事实是被优恩公司承认且认可的,实际上,也正是优恩公司主动让时浩写下这部分事实的。

不管优恩公司的动机如何,但无论从哪方面看,时浩虚构事实都属于民事范畴内的合理行为,而不能上升到以此判定其具有刑法上非法占有故意的高度。”

这个辩护角度

几位法官暗暗点头。

本来他们还在想,时浩虚构事实的行为其实很难判定到底是否属于要挟。

结果任真直接不狡辩,时浩就是做了,但这不归刑法管!

被他这么一说,直接从刑事范围内剥离出来了。

只是这个律师这个话听着怎么有点不对劲呢,什么叫“不管优恩公司的动机如何”?

怎么听怎么像话里有话呢?

“其次,我国刑法规定中的非法占有,是指行为人向他人索要财物完全没有法律依据,但是本案中,时浩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况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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